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6)公貳字第
00362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272 次委員會
議通過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法字第 018
7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397 次委員會
議修正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09400
0127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公共工程招標或公共採購受託單位指定廠牌
或專利品案件處理原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貳字第 09600
04553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