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82)公壹字第50836號
主旨:關於「建築師公會統一代收業務酬金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公會。
說明:
一、復 貴會81年3月20日函暨貴會等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及開瑞法律事務所81年8月18日、9月1日、9月19日函及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1年建投全聯浩字第0084號、第0171號、第0202號、第0216號、第0254號及82年建投全聯浩字第0275號、第0302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82年3月10日第75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建築師法第37條授權建築師公會得於其業務章則訂定收費標準,該業務章則經內政部於民國62年7月9日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546907號令核定。而「統一代收業務酬金規約」係建築師公會為確保債權及交易安全之需要於民國62年12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決議訂定,並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63年3月28日以北市社一字第7238號函核備,施行迄今已近20年。
(二)惟公平交易法已於民國81年2月4日施行,此一制度應於6個月內配合公平交易法精神依法予以調整,逾期不為調整者,建築師公會不得再沿用「統一代收業務酬金規約」統一代收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