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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所為「三十日期間延長之通知」採「到達主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0910005931號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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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625

發文字號:公法字第0910005931

主 旨: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為30日期間之延長通知,業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採「到達主義」,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依據本會9166552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檢附法務部相關函釋影本乙份供參。

附件:

法務部 函

受文者: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51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10012731

主 旨:關於貴會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為30日期間之延長通知究採「發信主義」或「到達主義」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 照參考。

說 明:

一、復 貴會9141公法字0910002925號函。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事業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30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上開規定,依貴會來函說明二所述:「……事業提出結合申報後,倘本會未於30日內提出異議者,該結合案件即可合法生效。本會如欲延長審查期限,依上開規定,須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等語觀之,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審查期限之通知,應屬觀念通知。按觀念通知之生效究採發信主義或到達主義,行政程序法並未明文,惟有關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意思表示之生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係採到達主義,故本件  貴會依首揭規定延長審查期間之通知,似宜類推適用該條規定,採到達主義為妥。

備註:本文主旨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項次變更為第11條第7項,內容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