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
(八八)公企字第○○九七二號
主 旨
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公秘法字第○○二號、八十二年三月十日(82)公秘字第○○五號公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適用,請查照。
說 明
一、按公平交易法部分增修條文,業奉 總統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五七七○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二月五日生效。查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獨占之事業之公告、及第十一條第二項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之事業之公告等規定,業已刪除。
二、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八日(82)公秘法字第○○二號關於獨占之事業之公告、及八十二年三月十日(82)公秘法字第○○五號關於市場占有率達五分之一之事業之公告,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