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於廣告上載明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是否得據以免責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83)公參字第02266號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法規功能按鈕區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3416

發文字號:(83)公參字第02266

主旨:

說明:

一、復 台端83328函。

二、按事業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仍不得以已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而主張免責。

三、又公平交易法係於8024公布,依同法第49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1年施行。」故事業於8124前,在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尚難依公平交易法予以規範。

備註:本則函釋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項次變更為第21條第1項、第2項,內容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