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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公法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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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案件當事人或關條人之申
    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本會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前項所稱之當事人或關條人,為依公平交易法各條款得主張權利之主
    體(如附表一)。
    第一項之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
      虞者。


三、案件於本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閱卷範圍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下簡稱本會閱覽參考表,附表二
    )所列資料為限。但經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得不適
    用之。
    卷宗資料如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承辦人員應為適當之
    彌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亦同。


四、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以其受僱人或律師為限,並應向本會提出
    委任書。


五、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五日。
    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之案件,前項期間自其意見回
    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


六、閱卷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
    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收費要點」之相關規定
    繳納費用。


七、閱卷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
    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
    資料。


八、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准予續閱一次。
    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定期日續閱。


九、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閱卷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告知
      不得再行申請續閱。


十、閱卷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要點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
    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