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貳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查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七四) 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釋 (下
    稱內政部七十四年函釋) 規定『建材之選用除已有國家標準或可訂定規範者不
    應指定廠牌外,為確保工程品質及便於工程驗收時有其標準依據之需要,可依
    本部七十一年四月三日七一台內營字第七七六七九號函規定選定數種規格、品
    質、價格相當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註『或同等品』字樣,此為現行各級機關訂
    定採購規範及同等品使用之限制依據。惟鑒於主辦工程機關不論有無國家標準
    或有無規範可訂定,逕指定廠牌並限制同等品使用時機,多有所見,邇來同等
    品使用爭議案件頻增,本會爰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條列前揭函釋通案適用要
    旨請內政部釋疑;嗣經內政部於同年十月十六日召集有關機關開會釐清,並於
    同年十一月六日以八十六營署公字第五五三七○號函復本會在案。


二、鑒於同等品使用爭議,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市場競爭,本會爰於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六日第三二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於政府採購法完成立法前,處理類此爭議
    之意見如次:
 (一) 參酌內政部前揭函釋意見,建材之選用若無國家標準,訂定規範亦有困難者
      ,方可指定廠牌;此際同等品之更換即須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七四) 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三八號函釋同等品之定義及使用時機辦理。建材
      之選用若有國家標準或可訂規範者,則不應指定廠牌,其所列廠牌僅供廠商
      參考,表示所列廠牌已符國家標準或規範要求,並無內政部七十四年前揭函
      釋同等品使用時機之限制;投 (得) 標廠商得依序選用合乎主辦工程機關於
      工程合約所定規範或國家標準之建材,參與投標或履行契約。若招標單位不
      論有無國家標準或有無規範可訂定,逕予指定廠牌並於招標規範中併列同等
      品使用時機之限制,明顯牴觸內政部七十四年前揭函釋者,其行為若尚屬行
      政疏失,投 (得) 標廠商除得洽請內政部營建署解決爭議,亦可依契約約定
      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救濟,同時其契約爭議若符合『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公共工程爭議暫行作業要點』規定,亦建請向公共工
      程爭議處理委員會申請調處。
 (二) 招標單位在現行法令允以同等品替代狀況下拒絕得標廠商以同等品替代,要
      求得標廠商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前揭函釋同等品使用時機辦理,即有明顯阻礙
      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同時亦因招標單位法令適用上的錯誤,影響廠商
      履約權益,進而減損市場效能競爭,不論係其故意或過失行為,應屬對相關
      產品市場廠商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