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 (以下簡稱本參考表,表
一) 適用於依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
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
二、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裁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時,由承辦處審酌違法案件相關情
狀,勾選本參考表考量事項 (一至十三項) 並加計積分後,對照違法
等級暨罰鍰額度表 (表二) ,擬具適當之罰鍰建議,提請委員會議裁
決。
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及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裁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時,以前次所處罰鍰金額之一‧五倍為
最低額度,但不得逾法律規定限額。
四、本參考表表一第十二項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適用等級D之標
準如下:
(一) 違法者係自首,並於事後採取之補救措施業將損害減至最低者,適
用D等級減輕罰鍰 (即減分) 或不處其罰鍰;若進一步舉發其他共
同違法之事業,提供具體事證,使得全案得以順利查處者,首先舉
發並提供具體事證之事業,不處其罰鍰。
(二) 若調查中自認,並於事後採取之補救措施業將損害減至最低者,適
用D等級減輕罰鍰 (即減分) ;若進一步舉發其他共同違法之事業
,提供具體事證,使得全案得以順利查處者,減輕或不處其罰鍰。
五、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時得準用本參考表,惟罰鍰額度
上限依同條項規定辦理。
六、本參考表如遇個案難以適用,由承辦處敘明理由,提由委員會議決議
不予參考引用。
七、裁處罰鍰金額以新臺幣萬元為計 。
八、個案填載之參考表資料,不得洩漏。
九、本參考表各項目得依工商發展變化情形,隨時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