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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止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公壹字第六二二五一號函(建商要求購屋人繳回買賣契約書之行為導正案)、八十三年六月八日公壹字第六二六六三號函(建商指定貸款銀行導正案)、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參字第六五二一四號函(建商於預售屋未售出部分逕自變更隔間設計,以增加戶數行為導正案)、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公壹字第0四五四八號函(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契約前充分審閱契約之權利導正案)、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公壹字第0六五八六號函(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明定土地移轉時間導正案)、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公壹字第0九四九0號函(建商應於房地產買賣契約中載明各共有人所分配之公共設施面積或比例導正案)、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壹字第一00五八號函(於契約中明定土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相關決議之執行疑義)及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壹字第八五0二三三八-00一號函(建商應於房地產買賣契約中載明各共有人所分配之公共設施面積或比例導正案之疑義及建議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壹字第0910010857號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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