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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之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促進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重要交易資訊揭露之明確充分,及交易行為之公平合理,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百貨公司,係指賣場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銷售商品種類眾多,由許多專櫃、自營櫃共同組成,以分部門方式銷售,且由一機構負責經營管理,提供統一外包裝,並採統一收銀制、統一開立發票之事業。

本處理原則所稱專櫃廠商,係指受百貨公司之管理與監督,自行派遣銷售人員並給付薪資,在百貨公司設櫃(店)販賣商品,使用統一開立百貨公司發票之事業。

三、(限制競爭行為)

百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限制競爭之行為:

(一)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促使專櫃廠商,為避免遭撤櫃,而斷絕與他事業交易,阻礙其參與競爭。

(二)以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式,限制專櫃廠商之營業區域,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百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不續約標準

與專櫃廠商訂定契約時,未書面訂定不續約標準。

(二)櫃位調整

需要調整或變更專櫃之位置、面積時,未事先充分揭露調整或變更櫃位依據及訂定相關標準。

(三)促銷活動補助費

舉辦各項促銷活動,需要專櫃廠商贊助時,未與專櫃廠商訂定各項促銷活動補助費之收取標準,及分擔明細資料。

(四)營業額抽成

與專櫃廠商間有依營業額抽成約定時,未與專櫃廠商議定依商品銷售之折扣別計算抽成標準。

(五)消費者刷卡手續費

未與專櫃廠商約定分擔與信用卡發卡機構議定手續費數額。

(六)裝潢事項

設櫃之裝潢、設施由百貨公司發包施工時,未與專櫃廠商事先協議發包施工單位及裝潢設施費用收取標準。

(七)揭露資訊之方式

未事先與專櫃廠商協議前六款所定交易資訊,且以書面明確訂定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五、(補充規定)

非屬本處理原則所例示之行為態樣者,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於具體個案判斷之。

六、(違反之法律效果)

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