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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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公競字第11114601231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解釋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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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公競字第11114601231號
核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紙本」書面參加契約,且雙方當事人均於該書面契約簽名或蓋章後,契約始生效。此時,多層次傳銷事業即應交付傳銷商契約正本,或提供可得隨時取得契約之地點,以符合傳銷事業應交付契約正本之義務。
主任委員 李 鎂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