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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公製字第1041360211號 令
法規體系: 處理原則/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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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有效處理事業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係指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招徠不特定多數人從事產品之家庭加工,並於代工者工作完成後支付其報酬之事業。
 

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關於代工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等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以脅迫或煩擾代工者之方式,使其於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意思受到壓抑情形下,簽訂代工契約。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前項()所稱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 

()販賣之代工材料或設備與進貨成本顯不相當。 

()無正當理由拒絕回收代工完成品。 

()代工完成品無銷售通路,或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不相當。
 

四、(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三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