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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內政部處理涉及不動產炒作行為之協調結論(112.4.11)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公服字第1121260468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協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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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主管法規競合部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主管之公平交易法與內政部主管之平均地權條例涉及不動產炒作行為規定,由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處理。公平會就無涉平均地權條例炒作行為部分,而屬公平交易法規範者予以處理。
二、有關個案處理部分(詳參附表「涉及不動產炒作行為之業務分工」):
(一)不動產業者所為不動產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倘涉及公平交易法規範之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涉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內政部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1、散布不實成交價格、市場成交行情、銷售量,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2、利用人頭排隊、假客戶付訂金、簽訂虛假購屋預約單或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3、違規潛銷預售屋(未領得建造執照即廣告銷售)、未經委託擅自銷售或仲介不動產、對於「未經核准換約之預售屋、新建成屋」提供轉售平台、通路、資訊或協助轉售等違規行為,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
4、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二)不動產業者所為不動產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非屬內政部主管法規所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不動產業者所為不動產不實廣告、不當銷售行為案件,倘無法依上開原則劃分業務管轄,由內政部與公平會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