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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競字第10814600821號 令
法規體系: 處理原則/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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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指導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協助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化及健全發展,提供其建立良好業務運作之參考架構,特訂定本原則。

財團法人應依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聘(雇)任人員(以下稱執行業務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

四、本原則所稱利益,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五、財團法人應遵守財團法人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業務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六、財團法人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財團法人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七、財團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等。

八、財團法人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九、財團法人應於其相關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業務活動中確實執行。

十、財團法人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財團法人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與其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十一、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供應商、公職人員、業務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十二、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財團法人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業務利益。

十三、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十四、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業務關係或影響業務交易行為。

十五、財團法人及其執行業務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財團法人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十六、財團法人之執行業務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財團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專責人員或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向董事會報告。

十七、財團法人之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十八、財團法人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執行業務人員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財團法人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財團法人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財團法人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財團法人之執行業務人員不得藉其在財團法人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十九、財團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財團法人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二十、財團法人應依第七點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二十一、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財團法人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財團法人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或監察人。

二十二、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