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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係企業間是否為聯合行為之主體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10515602811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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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規定,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關係企業間彼此利害關係同一,基於集團整體利潤極大化之考量,接受集團「同一決策主體」之指令從事經濟活動,難謂具有經濟獨立性與自主決定能力。是倘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同一經營團隊」所為「單一行為決意」,就集團旗下各公司所持有及經營之百貨商場辦理共同行銷,尚與聯合行為具競爭關係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合意」之要件有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