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同類商品」,係指同一種類、同一內容物之商品而言。如為同類商品或服務買一送一,係屬上開條文第三款所稱「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倘非屬「同類商品」,可另考量是否合致同條第四款所稱「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並依具體個案認定有無排除上揭辦法之適用。
二、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第七條對贈品價值係依第二款規定依序認定,第一順位係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例如贈品雖為事業所自製,惟事業宣稱該贈品價值為一千元,則該贈品以一千元價值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