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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1041560660號
法規體系: 處理原則/程序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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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卷宗閱覽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人申請卷宗閱覽,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並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委任書。

    前項申請人以當事人及因行政程序進行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利害關係人為限。
 

三、申請閱卷之資料範圍得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附表二),由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判斷之。

    前項卷宗資料原則上以原本或影本供閱。數卷宗中,僅部分卷宗不宜提供閱覽者,其餘仍應供閱;同一卷宗或同一文件僅部分不宜提供閱覽者,應為適當抽出或彌封後供閱。

四、本會收受閱卷申請書後,應發文徵詢資料提供者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於本會案件調查過程中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提供者之意見,得供本會審酌閱卷範圍之參考;若逾期未回覆者,本會得逕依第五點為准駁之決定。

五、本會應於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意見者,自回覆意見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

六、申請人應於指定期日到達本會,經承辦人驗證身分後,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並於閱卷登記表上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向本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者,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七、閱卷應於本會閱卷室為之,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卷內文卷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除得當場中止其閱卷外,並得禁止其申請閱覽。

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須知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