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種苗、肥料、牧場業務、包裝米及有機食品等不實標示、廣告案件相關法規適用」協調會議結論(102.1.25)
102年3月20日第1115次委員會議通過
102年3月20日公競字第1021460341號函分行
(一)有關原協調結論修正:
1、分工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銷售種苗之標示不實,由農委會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處理。
3、農藥之標示與廣告,如屬農藥管理法規範範圍者,應由農委會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農藥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
4、肥料之廣告與標示由農委會依肥料管理法處理。
5、市售乳品之標示與廣告,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理。
6、飼料之廣告及標示:
(1)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時,應由農委會依飼料管理法處理;飼料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2)至於飼料標示部分,如屬飼料管理法規範範圍,由農委會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飼料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之。
7、種畜禽或種源之廣告及標示,由農委會依畜牧法處理。
8、動物用藥品之廣告與標示:
(1)關於動物用藥品廣告部分,由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理;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2)至於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原則上由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
9、獸醫師對其業務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者,由農委會依獸醫師法處理;獸醫師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10、農產品之標示與廣告:
(1)農產品不實標示部分,如將農產品以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等方式變更質量,致有不實標示情事者,由農委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處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範所不及者,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者,由衛生署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2)農產品不實廣告部分,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者,由衛生署處理;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二)有關市售包裝米廣告不實案件權責機關之認定:
1、市售包裝米不實標示部分,由農委會依糧食管理法處理。
2、市售包裝米於包裝或容器上之不實廣告,由農委會依糧食管理法處理;其餘不實廣告,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理。
(三)有關有機食品標示不實案件,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公平交易法間之適用關係:
1、有關有機食品標示與廣告不實,由農委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處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衛生署依衛生法規處理。
2、對於有機食品廣告若有權責爭議,建議由農委會提案至三會署〔農委會、衛生署及環保署〕副首長會議討論,有需要時,公平會亦可派員列席。
(四)有關產銷履歷標示不實案件,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間之適用關係:
1、有關產銷履歷標示不實,由農委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處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衛生署依衛生法規處理。
2、對於產銷履歷標示不實若有權責爭議,建議由農委會提案至三會署〔農委會、衛生署及環保署〕副首長會議討論,有需要時,公平會亦可派員列席。
備註:
一、衛生署於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年2月5日更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