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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研商「種苗、肥料、牧場業務、包裝米及有機食品等不實標示、廣告案件相關法規適用」協調會議結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公競字第102146034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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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種苗、肥料、牧場業務、包裝米及有機食品等不實標示、廣告案件相關法規適用」協調會議結論102.1.25

102320日第1115次委員會議通過
102320日公競字第1021460341號函分行

(一)有關原協調結論修正:

1、分工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銷售種苗之標示不實,由農委會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處理。

3、農藥之標示與廣告,如屬農藥管理法規範範圍者,應由農委會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農藥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

4、肥料之廣告與標示由農委會依肥料管理法處理。

5、市售乳品之標示與廣告,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理。

6、飼料之廣告及標示:

(1)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時,應由農委會依飼料管理法處理;飼料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2)至於飼料標示部分,如屬飼料管理法規範範圍,由農委會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飼料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之。

7、種畜禽或種源之廣告及標示,由農委會依畜牧法處理。

8、動物用藥品之廣告與標示:

(1)關於動物用藥品廣告部分,由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理;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2)至於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原則上由農委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處理。

9、獸醫師對其業務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者,由農委會依獸醫師法處理;獸醫師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10、農產品之標示與廣告:

(1)農產品不實標示部分,如將農產品以灌注液體、摻入異物或農產品本身與包裝標示不符等方式變更質量,致有不實標示情事者,由農委會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處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範所不及者,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者,由衛生署處理;其餘部分屬商品標示法規範者,由經濟部處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未涵括者,方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2)農產品不實廣告部分,如屬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者,由衛生署處理;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公平會依公平法處理。

(二)有關市售包裝米廣告不實案件權責機關之認定:

1、市售包裝米不實標示部分,由農委會依糧食管理法處理。

2、市售包裝米於包裝或容器上之不實廣告,由農委會依糧食管理法處理;其餘不實廣告,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理。

(三)有關有機食品標示不實案件,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公平交易法間之適用關係:

1、有關有機食品標示與廣告不實,由農委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處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衛生署依衛生法規處理。

2、對於有機食品廣告若有權責爭議,建議由農委會提案至三會署〔農委會、衛生署及環保署〕副首長會議討論,有需要時,公平會亦可派員列席。

(四)有關產銷履歷標示不實案件,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間之適用關係:

1、有關產銷履歷標示不實,由農委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處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規範不及者,由衛生署依衛生法規處理。

2、對於產銷履歷標示不實若有權責爭議,建議由農委會提案至三會署〔農委會、衛生署及環保署〕副首長會議討論,有需要時,公平會亦可派員列席。

備註:

一、衛生署於1027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二、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25日更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