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就「代辦貸款」、「債務協商」及其他金融違規廣告案件之協調結論(95.3.22)
95.3.28公參字第095000255號函分行
一、違規廣告內容涉及金融相關法規之規範,移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判定,若涉有詐欺、吸金及暴力討債等情事,移請內政部警政署依法查處。另與金融相關法規規範無涉之廣告,則由金管會就廣告內容提供具體違法之理由及依據,並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查處。
二、廣告中宣稱「低利率、高額度、快速撥款、信貸方案比較、貸款實例」等,因與公平會前處分代辦貸款事業違法類型相同,由公平會進行查處。
三、廣告中就「代辦貸款」或「債務協商」之宣稱,涉及金融相關法規之規範,移請金管會查處,若與金融相關法規規範無涉,請金管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副知金管會)提供專業意見,以為公平會審理之參據。
備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7月1日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