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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協調結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公壹字第099000810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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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協調結論99.10.18

99113日第991次委員會議通過

99115日公壹字第0990008105號函分行

(一)廣電相關事業結合申報案件:

1、對於廣電相關事業涉及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結合,如符合同法第11條規定,應先依同法相關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公平會受理該等案件應先徵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評估意見後辦理。嗣後該結合申報事業如另涉及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變更事項,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結合,由通傳會逕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或其他規定(下稱廣電三法相關規定)辦理。

2、對於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事業結合,或雖符合但未達同法第11條申報門檻之案件,其廣電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等變更事項,由通傳會逕依廣電三法相關規定辦理。

3、為確保公平競爭,處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水平結合申報案件時,倘非基於地域偏遠等現實因素,仍應儘可能維持同一經營區域內兩家以上業者經營,避免造成區域內獨家經營。

4、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報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案件,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前,採備查制,由通傳會逕依該法或其他規定辦理。未來該法修正後,採核准制,通傳會受理該等案件應先徵詢公平會競爭評估意見後辦理。

(二)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上、下架爭議案件:

1、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與頻道節目供應業者間就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議定,倘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上、下架爭議案件,係因頻道節目授權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未能達成合意、著作權爭議或其他民事爭議所致,先由通傳會依據廣電政策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辦理。

2、關於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上、下架爭議案件,倘係因相關事業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所致,如頻道節目供應業者或系統經營者之不當杯葛行為、搭售或差別待遇;或統購、聯賣等聯合行為或結合、或為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情事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平會受理該等案件應先徵詢通傳會廣電政策與監理評估意見,通傳會亦得檢附具體事證移請公平會查處。

3、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上、下架爭議案件,公平會與通傳會均得同時分別逕依職權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廣播電視節目不實廣告案件:

1、公平會與新聞局(相關職掌已改隸通傳會)8194日、84327日之協調結論停止適用。

2、有關廣播、電視廣告內容:

(1)通傳會依據廣電三法相關規定,就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廣告之內容進行規範。

(2)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對於非屬他機關職掌且無特別法規範之廣告,就廣告主是否違法進行查處。

3、公平會可將廣播、電視媒體刊播不實廣告之處分書,副知通傳會,由通傳會依法辦理。

備註: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26日改制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二、本文(一)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