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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0910008126號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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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820

發文字號:公法字第0910008126

 

一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所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不同,故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本會公研釋○一二號解釋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

 

備註:本文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第1項,內容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