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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98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主管法規/公平交易法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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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 立契約雙方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電話、執業或營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

二、 交易藥品之中英文品名、藥品許可證字號、藥品許可證種類、藥品類別、劑型、規格、單位、產地、製造廠名稱、廠牌、單價、健保代碼等資訊。

三、 立契約雙方之訂購方式、交貨方式及付款方式(含折扣、折讓、贈品、捐贈、管理費及其他交易之附帶條件)、履約與保證、違約處罰、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

四、 契約期間健保支付價調整時之處理方式。

五、 契約期間交易藥品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之處理方式。

六、 立契約雙方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對方相關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支付價調整後之新核定價,以指定藥價差或按照藥價調整比例方式,自動調整契約單價相關約定。

二、其他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