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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本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壹字第六三五七六號函(信用卡循環計息導正案)、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公壹字第000五一號函(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登記規費轉嫁導正案)、八十四年一月九日公壹字第00一0八號函(銀行定期儲蓄存單逾期處理相關資訊揭露導正案)、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壹字第00五00號函(銀行借貸契約七項約款建議修正方向導正案)、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壹字第0一九三三號函(金融機構要求支票存款戶須留存定額餘額之資訊揭露問題導正案)及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壹字第0一八六六─八號函(金融機構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於借款人簽章時應寫明利率,且原則上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導正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壹字第0910010856號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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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公壹字第0九一00一0八五六號
   廢止本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壹字第六三五七六號函(信用卡循
   環計息導正案)、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公壹字第000五一號函(金融
   機構設定抵押權登記規費轉嫁導正案)、八十四年一月九日公壹字第
   00一0八號函(銀行定期儲蓄存單逾期處理相關資訊揭露導正案)
    、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壹字第00五00號函(銀行借貸契約七
    項約款建議修正方向導正案)、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壹字第0一
    九三三號函(金融機構要求支票存款戶須留存定額餘額之資訊揭露問
    題導正案)及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壹字第0一八六六─八號函(
    金融機構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於借款人簽章時應寫明利率,且原則上
    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導正案)。
    主任委員  黃宗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