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公壹字第0九一00一0八五六號
廢止本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壹字第六三五七六號函(信用卡循
環計息導正案)、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公壹字第000五一號函(金融
機構設定抵押權登記規費轉嫁導正案)、八十四年一月九日公壹字第
00一0八號函(銀行定期儲蓄存單逾期處理相關資訊揭露導正案)
、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公壹字第00五00號函(銀行借貸契約七
項約款建議修正方向導正案)、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壹字第0一
九三三號函(金融機構要求支票存款戶須留存定額餘額之資訊揭露問
題導正案)及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壹字第0一八六六─八號函(
金融機構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於借款人簽章時應寫明利率,且原則上
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導正案)。
主任委員 黃宗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