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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本會(八十一)公壹字第0二四三0號函、(八十二)公壹字第五0一二四號函、(八十三)公貳字第0一八四一號函、(八十三)公貳字第六四0五七號函、(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三二六─00三號函、(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四三六─00二號函、及(八十九)公壹字第八九0一四四四∣00一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0910007481號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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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公法字第0九一000七四八一號
        廢止本會(八十一)公壹字第0二四三0號函(八十二)公壹字第
        五0一二四號函
(八十三)公貳字第0一八四一號函(八十三)
        公貳字第六四0五七號函
(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三二六─0
        0三號函
(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四三六─00二號函、及
        八十九)公壹字第八九0一四四四∣00一號函

          附前揭函文全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七日
(八十一)公壹字第0二四三0號
  案例日期
19920907
  案例文號
(八十一)公壹字第0二四三0號
  受文者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
  主 旨
有關 貴處函詢「台灣省鐵路承攬運送業管理要點」(草案
)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處八十一年七月九日八十一交一字第三二0五0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第四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要點十限制車站鐵路承攬運送業之家數,可能造成新競爭者加
入之障礙,建議 貴處檢討現行規定及實際運作之必要性,以
促進公平競爭。
(二)要點十二第一項規定「鐵路承攬運送業應按監理機關核定之各
項費率收取,不得超過其最高額。」恐有造成統一費率之虞,
似未儘符合公平交易法自由競爭之立法精神,建議再行斟酌。
(三)要點十四規定「鐵路承攬運送業同業間訂立有關業務上之公約
(如共同組織之機構或公共使用設備及聯運等)暨貨物接送區
域之合約,均應層報核備。」可能涉及聯合行為而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虞,惟倘 貴處基於行政管理之必要,
認為該規定有存在之必要,建議修正為「……暨貨物接送區域
之合約,如涉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之聯合行為者,應依同
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並檢
送經許可之證明資料層報核備,始得實施。」
(四)要點二十一規定「鐵路承攬運送業如將其經營之業務及設備等
全部讓與他人經營或與其他同業合併經營時,均應事先申請核
准……」一節,因已構成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倘參與事業又符合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向本
會申請結合許可,故建議該要點增訂一項「前項之讓與或合併
經營,如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先取得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許可。」原要點第二、三項順移為第三
、四項。
(五)與本要點有關之其他鐵路貨運規章或業務命令等,亦請自行一
併檢討有無牴觸公平交易法。



公研釋0四九號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定期存款提前解約,以八折計存
款利息,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九日
(八十二)公壹字第五0一二四號
  受文者
呂秀瀛 君
  主 旨
台端反映「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有定期存款,若提前
解約,則該存款利息,將以八折計息,顯為聯合壟斷之商業
行為,有無違反公平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台端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十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如下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其客戶之定期存款,若其提前解約,則存
款利息,將以八折計息之行為,經查該行為係由各銀行或其他金
融機構各自依財政部所頒之「定期存款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辦法
」辦理,尚不足構成本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八十三)公貳字第0一八四一號
  受文者
內政部
  主 旨
關於台灣區縫衣機輸出業同業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乙案
,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八十三)內社字第八三七六七
六九號函。
二、有關「台灣區縫衣機輸出業同業公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經本
會研議結果,建請貴部於審核該組織簡則第二條第一點時要求列
入「於研定各類別出口統一底價與防止削價競爭,涉及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規範時,應向公平會申請許可。」條款,
俾符公平交易法規範。另第二條第四點第一、二款有關監察對外
報價統一部分,涉及聯合行為之監督,允宜修正或刪除。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八十三)公貳字第六四0五七號
  受文者
臺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
有關 貴公會來函請釋向所屬會員查詢更換無線電話機頻段
所需價款,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八十三)北電華業字第0二二八
號函。
二、按同業公會向所屬會員查詢特定產品之適當價格,俾供其他機關
作為合約扣減金額之參考,若不致產生影響供需之相互約束事業
活動行為情事,應與公平法第七條所稱之聯合行為無關。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
(八十六)公壹字第八六0二三二六─00三號
  受文者
台東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
有關 貴公會函請釋示「統一休市辦理會員自強活動,是否
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東肉類(春)總字第00九號
函暨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東肉類(春)總字第0一五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參酌貴公會先後來函之意見,另經派員實地瞭解,本
會意見如次:
(一)台東縣豬肉消費市場具封閉性,且貴公會會員所販售之溫體豬
肉為該地區主要之豬肉產品,貴公會基於會員之休閒與福利之
需求,舉辦六至八天之自強活動,據所稱之目的,雖不在影響
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關係,惟若協調肉品市場配
合公休,未參加自強活動之會員亦無販售溫體豬肉之可能,影
響該區域內豬肉市場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甚鉅。是該統一
休市行為,核屬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之聯合行為,若無其他
法源依據可排除公平法之適用時,應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聯合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範。
(二)另據貴公會變更自強活動之舉辦方式,將不再以公會決議統一
公休,且亦不再協調肉品市場休市;仍以會員不公休照常營業
、自由參加之原則辦理,且肉品市場照常實施毛豬拍賣電宰,
市面仍販售溫體豬肉,此應有利於市場競爭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之維護。惟因貴公會所舉辦之自強活動對參加之會員有經費補
助之誘因,舉辦時若造成會員自行全部參加,將對該區域內之
豬肉市場,產生供給量巨額減少之影響,職是仍有建請貴公會
依適當比例分批舉辦為宜之必要,以維護該特定區域內豬肉市
場之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公壹字第八六0二四三六─00二號
  受文者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
  主 旨
貴廳來函請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是否有涉
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九五
次委員會議決議,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廳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八十六)建三字第四九0六四八號
函。
二、有關民營當舖月息利率之訂定,本會第二九五次委員會議決議:
如係確由主管機關依據「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邀
集財政等有關機關及同業公會參酌公營當舖利率等相關因素議定
,而非屬僅由同業公會議定,主管機關嗣後核定者,則尚無違反
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之虞;惟所定之民營當舖月息利率,不
宜與公營當舖有太大差距。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八十九)公壹字第八九0一四四四─00一號
  受文者
中央銀行
  主 旨
函囑就我國未來之拒絕往來制度,改由改制為財團法人之票
據交換所自訂,如何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提供意見一
事,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二三四
號函。
二、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
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
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第十四條規定:「事
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
共利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按拒絕往來制度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宜取得法律明確授權
依據,並由主管機關依法行政。若無法律明確依據,則建議開放
金融業者自行與客戶約定往來之條件,宜避免由票據交換所統一
訂定規章,再交業者遵行,俾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相關規
定。
四、檢附公平交易法條文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