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法字第0九一00一一0八一號
停止適用本會
(八十一)公釋字第00四號函、
(八十一)公參字第
0二一五六號函、
(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五九號函、
(八十二)
公壹字第五四四六0號函、
(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六一號函、
(
八十四)公壹字第0五六四四號函、
(八十五)公壹字第八四一三一
八五─00二號函及
(八十八)公貳字第八八0四六三七─00一號
函之函釋內容。
附前揭函文全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公研釋00四號產品代銷可否「限制地區與價格」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81)公釋字第00四號
案例日期
19920430
案例文號
(81)公釋字第00四號
受文者
00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
貴公司函詢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產品代銷可否「限制地區與價
格」等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化(八十一)業字第八0一
0一00三號函。
二、有關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與公平交易法有無
牴觸一節,核復如左: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之字面形式而應就其之實質
內容加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有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說明如左:
1.關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獲得之
利潤並非因購進商品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
售價格之問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
人負擔銷售風險,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
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
三、惟查 貴公司所附代銷契約中第二條、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等
約款,似有「經銷」之實。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捌拾壹年柒月卅拾日
(八十一)公參字第0二一五六號
受文者
00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
有關 貴公司所擬部份經銷合約條文,是否抵觸公平交易法
第十八條暨第十九條規定,覆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覆 貴公司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喜財字第八一0五六號函
二、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旨在規範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轉售商品
或再轉售時自由決定價格,故事業以經銷合約為相反之約定者,
依同條規定,其約定無效。惟其商品倘經本會公告為一般消費者
之日常用品則不在此限。
三、至貴公司所擬經銷合約部份條文是否另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
適用,因須就具體個案,綜合當事人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
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依所提供資料尚難逕予認定。
四、檢討公平交易法及施行細則各乙份併請參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五九號
受文者
桃園縣政府
主 旨
貴府函詢000公司在都市計畫工業區從事批發業務,利用
工業區段廉價成本違規經營,造成同業不公平競爭,是否違
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府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八二府建商字第九三0一二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一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000公司以工廠名義於工業區設廠,嗣後擴大營業兼及批發
零售,此部分違規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工廠登記管理
問題,乃都市計畫法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等所規範之範疇,權
責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
(二)至於000公司經營方式、促銷活動、發卡作業等問題,是否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涉及000公司之行業歸屬及市場地位,本會將再進一步深
入研析,另行研判,俟本會有定論後再行函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六0號
受文者
台灣地區各縣市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業務協調會
主 旨
貴會函詢000公司等各大超商以低價傾銷策略方式促銷,
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月八日台區聯社字第0三0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一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000公司以工廠名義於工業區設廠,嗣後擴大營業兼及批發
零售,此部分違規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工廠登記管理
問題,乃都市計畫法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等所規範之範疇,權
責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
(二)至於000公司經營方式、促銷活動、發卡作業等問題,是否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涉及000公司之行業歸屬及市場地位,本會將再進一步深
入研析,另行研判,俟本會有定論後再行函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八十二)公壹字第五四四六一號
受文者
臺南縣商業會
主 旨
貴會函請提供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舉行「000公司
經營行為與公平法相關性」公聽會紀錄及000公司答復資
料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南縣商字第0九七號函。
二、有關000經營行為是否涉有公平法乙案,本會業於八十二年十
二月一日第一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一)000公司以工廠名義於工業區設廠,嗣後擴大營業兼及批發
零售,此部分違規使用土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與工廠登記管理
問題,乃都市計畫法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等所規範之範疇,權
責機關為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
(二)至於000公司經營方式、促銷活動、發卡作業等問題,是否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所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涉及000公司之行業歸屬及市場地位,本會將再進一步深
入研析,另行研判。
三、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舉行「000公司經營行為與公平法
相關性」公聽會紀錄及000公司答復資料,俟本案有定論後再
行一併提供。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八十四)公壹字第0五六四四號
受文者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主 旨
貴局函詢000君等申請籌組「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其章程中第三十條規定業務酬金標準及最高、最低限制是
否合理一案,業經本會第一九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北市社一字第二五八七六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第一九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
(一)有關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章程(草案)中,訂定業務酬金
標準等事宜,除非依技師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否則將牴觸公平
交易法聯合行為之規定。
(二)另上開章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五點有關會員應遵守「不參
加本會不認可之設計競賽」,應考慮是否涉有公平交易法第十
九條第六款限制事業活動情事。
公研釋一0三號縣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限以所轄行政區業者為對象
,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八十五)公壹字第八四一三一八五-00二號
受文者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主 旨
貴局函請釋示有關台北市餐盒食品商業同業公會陳請北市辦
理學校訂購餐盒,應以台北市區業者為對象,是否違反公平
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二日北市教五字第七四四八七號函。
二、貴局請釋事項,經本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四三次委員會議
決議如次:
(一)本案倘經貴市政府教育局通令各學校,非公會所為之行為,尚
無聯合行為之構成。惟此一通令將造成外縣市之業者無法進入
台北市,有構成差別待遇之情形。而依教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
所頒之「中小學外訂餐盒衛生管理要點」,亦僅規定經主管衛
生行政機關稽查,抽驗、評鑑衛生優良者。經洽詢教育部體育
司以及行政院衛生署,就前開規定有無禁止外縣市之餐盒進入
校園乙節表示意見,咸認為各縣市不宜劃地自限,如外縣市餐
盒業者具備運輸途中保溫效果良好條件,廠商能於學生用餐前
半小時內將餐盒送達,符合衛生、安全、營養等原則即可,而
不應以前述廠商在學生用餐前半小時內將餐盒送達的路程,影
響餐盒衛生安全,或非本縣市業者進入校園營業而影響該縣市
稅收等因素,作為排拒外縣市之餐盒進入校園的理由。
(二)綜上,縣市辦理學校訂購餐盒,倘限以所轄行政區業者為對象
,已足以構成差別待遇行為,如無正當理由,恐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旨意。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八十八)公貳字第八八0四六三七-00一號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主 旨
有關函詢部分醫療院所向藥商購買藥品時,有要求以「現金
捐贈」方式,做為雙方藥品交易條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乙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健保醫字第八八00六六二六號
函。
二、醫療院所向藥商購買藥品時,要求以「現金捐贈」方式,做為雙
方藥品交易條件之行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
第二十四條之虞,惟仍須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
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即依具
體個案加以判斷。
三、又醫療院所向藥商購買藥品,要求現金捐贈可能涉嫌貪污或圖利
他人等罪嫌,請另函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