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不論係投資於既存事業或新設事業,其對該事業市場所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效果並無不同,故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他事業』除以結合時既存之事業為規範對象外,亦應包括新設立之事業在內,本會公研釋○一二號解釋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黃宗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