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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二十七次委員會議討論案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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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03號: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8142227次委員會議討論案

案由: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研析意見:

一、真品平行輸入與仿冒之構成要件不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規定。

二、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須視平行輸入者之行為事實是否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為斷。

三、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故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備註:研析意見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4條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2條、第25條,內容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