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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限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82)公貳字第01717號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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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字057號:廠商限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268

發文字號:(82)公貳字第01717

主旨:貴所函請釋示製造與公眾安全有關產品廠商,要求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應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於8242御字第0018號函。

二、本案經本會8252686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關於製造與公眾安全有關產品廠商要求其經銷商提供售後服務時,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者,其限制之要求於上游事業能提出公正客觀之證明,證實下游事業為客戶修護保養時,若不以原廠零件提供服務將危及公眾安全者,得認有正當理由,故該限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仍須視個案具體情況為斷。」

備註:本文主旨及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0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