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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廠限制經銷商之交易對象及對不同經銷商予不同待遇之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81)參字第00435號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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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研釋009號:製造廠限制經銷商之交易對象及對不同經銷商予不同待遇之行為有無違反公平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152

發文字號:(81)參字第00435

主旨:關於 台端函詢差別待遇之交易情形,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覆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台端8133函。

二、本案經本會8142227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製造廠商在同一鄉內設置兩家經銷商,而對後設之乙經銷商於契約書內限制其不得將該產品銷售給先設之甲經銷商之現有客戶者,因其限制經銷商銷售顧客之範圍,而具有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之意義,至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本會在認定上,將依具體個案考量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因素加以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二)另製造商就提供之設備僅要求後設之乙經銷商支付使用費,係一種交易條件之差別待遇,至於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不得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之規定,本會在認定上將依具體個案考量市場情況、成本差異、交易數額、信用風險等因素而加以判斷。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第6款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0條第2款、第5款,內容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