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及「交易相對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81)公法字第01684號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行為主體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公研釋025號:工會是否屬公平法所稱「事業」及「交易相對人」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1721

發文字號:(81)公法字第01684

主旨:關於 台端所詢工會是否屬公平法所稱「事業」、「交易相對人」等問題,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1528書函。

二、關於 台端所詢問題,經提報本會第39次委員會議討論,獲致結論如次:

(一)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依該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及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工會僅在特定條件下可為「交易行為」之主體,如依工會法第5條第467款等規定,工會得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方屬公平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法之規範。

(二)公平法第3條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或需求者,工會在特定條件下既得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故可能成為公平法第3條所稱之交易相對人。

(三)工會之行為態樣甚多,故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無法一概而論,須就個案情形個別加以認定為斷。

備註:本文說明二所引工會法第5條第467款等規定,於99623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47款已刪除、第6款原訂「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移列為第5款並修正為「勞工教育之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