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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業務人員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85)公法字第01358號
法規體系: 行政解釋/行政解釋—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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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財團法人○○○基金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5429

發文字號:(85)公法字第01358

主旨:有關函詢人壽保險業務人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間關係,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8537中勞良(85)字第0571號函。

二、依本會第144次及第148次委員會議有關「人壽保險業是否應受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條款之規範案」,認為若人壽保險業擅自招募未經取得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保險者,除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財政部主管外,本會仍得就其從事多層次傳銷之行為,依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查處之。

三、所詢保險業務員是否屬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之事業及保險公司是否為保險業務員之交易相對人乙節,簡述如次:
  按公平交易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事業如左: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同業公會。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上開所稱之事業係具有「獨立」從事經濟活動之特性。保險業務員如為所屬保險公司之受僱員工,則因其缺乏事業所應有之獨立性,所為招攬保險業務之行為係屬公司之行為,故非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惟若保險業務員非保險公司之受僱員工,而具有獨立從事交易之特性者,則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至於保險業務員是否為公司員工而不具獨立性,尚須視個案判斷之。

四、至於 貴會所稱現行法令未能就保險業與保險人員間做公平合理之規範部分,屬財政部主管業務與法令修正之問題,宜請逕函財政部建議。

備註:

一、本文說明二所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已於103418日廢止,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行為,改由103129日訂定公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

二、本文說明三所引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規定,於1042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規定內容並酌作修正。

三、本文說明二及四所稱之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