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內政部處理不動產經紀業不實廣告案件之協調結論(96.6.29)
96.7.26.第820次委員會議通過
96.7.27.公參字第0960006447號函分行
一、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不屬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二、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之廣告內容,倘係涉及事業服務品質、企業形象、行銷策略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共利益之情形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三、不動產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而未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者,由內政部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
四、建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銷售行為之不實廣告案件,依其個案具體情形,倘得認建商與不動產經紀業者俱為廣告主時,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五、其他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不實廣告案件,倘無法依上開原則劃分業務管轄,由內政部與公平會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