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勞委會職訓局就職業訓練廣告案件之協商結論(88.7.5)
關於業者所刊登職業訓練廣告涉有不實之相關申訴案件,區分為經許可及未經許可或已撤銷許可之事業,本會與職訓局之分工如下:
(一)經職訓局依法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由職訓局依法管理,相關違法行為(包括所為廣告涉有不實情事)併由該局依法查處。
(二)未經職訓局許可設立(或因違法前經該局撤銷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所為不實廣告行為,均由職業訓練局就廣告中所載事業是否經許可、該局是否曾予以輔導、訓練費之收取、講師資格及技能檢定等表示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先行表示具體專業意見,並提供相關認定資料後,再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辦理。
備註:勞委會職訓局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