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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會與法務部之協調結論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111156035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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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法務部之協調結論
111年8月22日公法字第1111560352號函分行
一、有關檢察機關應配合之事項:
(一)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案件,如屬違反行政規定者,於為不起訴之處分後,應檢附不起訴處分書送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處理。
(二)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以公平會之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檢察官應先向公平會查詢處理之情形。
(三)檢察官辦理人民檢舉之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不以公平會之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對有關公平法規定之經濟概念、名詞應儘量徵詢公平會之意見,且為防止受害層面繼續擴大,儘可能主動與公平會聯繫,並建請公平會迅即採取必要之行政處分措施。
(四)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因向公平會查詢意見,致逾辦案期限時,應依「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辦理。
(五)檢察官辦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向公平會查詢或徵詢意見時,應儘量函請公平會提供書面意見,避免傳喚該會人員到庭說明。
二、有關公平會應配合之事項:
(一)公平會受理違反公平法案件,其犯罪之成立以行政處理為前提要件者,公平會函送檢察官時,對行政處理情形,應加以明確說明,並提供具體證據與意見。
(二)公平會對各地檢察署處理違反公平法案件之書面查詢,不論有無結論,請儘量在一個月內答覆。
(三)請公平會指派一人參加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為委員以加強聯繫。
(四)公平會對於各地檢察署現已偵辦之違反公平法之案件,經承辦檢察官主動聯繫後,如認情節嚴重,足以妨礙社會經濟秩序,應儘速處理,並採取必要之行政處分,以遏止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