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協調結論(98.8.11)
98年9月2日第930次委員會議通過
98年9月3日公壹字第0980008551號函分行
(一)不實標示與廣告案件:
1、證券商倘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依證券交易法處理,但如有證券交易法規範所不及者,則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2、未依法取得會計師資格而刊登廣告使人誤認有會計師資格之案件,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結合案件於程序上之配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辦理案件需要時,就公開發行公司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所稱結合,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個案方式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供資料。
(三)金融機構結合案件於程序上之配合:
金融機構結合部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於受理金融機構結合之申請書表或過程中提醒結合之金融機構,如有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1至3款情事者,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配合事項: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調查必要時向金融機構調取事業資金流程部分,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個案方式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轉各金融機構配合。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業務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部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配合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精神,並於個案發生時相互知會並溝通意見。
備註: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01年2月6日與7月1日改制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本文(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6條,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條次變更為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