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與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補習班涉及不實廣告案件之協調結論(98.6.2)
98年6月25日第920次委員會議通過
98年6月29日公參字第0980006246號函分行
一、有關已立案之補習班涉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廣告之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理。惟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所定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未涵蓋部分而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疇者,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二、未立案之補習班涉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廣告之案件,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