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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公競字第10514613221號 令
法規體系: 處理原則/不實廣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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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瘦身美容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或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三、(與其他機關之協調分工

有關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先由衛生福利部受理判定,如屬衛生主管法令規範者,由衛生福利部逕行處理;如非屬衛生主管法令,由衛生福利部表示非涉療效,並就申訴案件是否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後,移送本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

四、(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事業之瘦身美容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下述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宣稱其商品或服務之功效,而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拔脂、消脂、溶脂、雕脂、燃燒脂肪、震碎脂肪、瓦解囤積脂肪、避免脂肪囤積、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抑制脂肪吸收、促使脂肪細胞分解或縮小、促進淋巴代謝引流、淋巴循環、排毒、震碎身體殘留毒素等。

()使用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用具、用材、衣物或手藝,宣稱具下列效果之一,而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

1、不須激烈運動,可輕鬆於短時間內快速達到減重、縮小腰圍、腹部、臀部、腿部尺寸等瘦身、塑身效果。

2、能刺激乳房增大,達罩杯升級等豐胸效果,或預防、改善、消除胸部萎縮、下垂、外擴等效果。

3、可於短時間內快速達到增高效果。

()真人實證廣告內容述及效果,而未能清楚說明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與產品、一般消費者所需之時間、實施之成功或失敗機率及其科學理論根據。

()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六、(違反之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四點者,構成本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五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本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七、(補充規定)

瘦身美容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