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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建築投資業者於不動產銷售廣告中,擅自變更停車位大小、位置、設施、增加停車位,致與建管機關核准施(竣)工圖不符,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公參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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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由
    本會受理多件有關建商之地下室停車位廣告案件,其內容多為廣告所
    示停車位與核准施工圖不符,如施工圖為平面車位、廣告為機械式車
    位;或廣告停車位數較施工圖核准數為多;或施工圖為車道、廣告及
    實際為平面式或機械式停車位。類此廣告所示停車位與核准施工圖(
    數量、位置、設施)不符情事似屬建商之普遍現象,爰有加以研析其
    原因及法規適用之必要。


二、廣告上之停車位與核准之施工圖不符,可歸納為四種情形:
(一)將施工圖上之停車空間重新規畫,變更尺寸、增加數量: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八十五營署建字第一二二三
      八號函,「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有關停車空
      間尺寸之規定,係計算建築物依法應附設停車空間數量標準之依據
      ,旨在規範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所檢討數量之停車空間不得擅
      自變更做為非停車使用」,則核准之停車空間若實際上亦作為停車
      使用,不論其尺寸如何,並非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六十條所稱之
      變更使用。本會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赴內政部營建署研商,該署
      即為此等表示。故本節情形尚無違反建築法規。
(二)於非核准之停車空間規畫停車位:
      如有涉及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變更,或第
      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目之規定者,該停車位即為違規使用。若
      如無上述法規之違反,或無佔建供其他用途使用者,則非屬違規使
      用,而僅係私權或糾紛。故本節情形是否屬非法停車位,尚無法一
      概而論。
(三)施工圖為平面車位、廣告為機械式車位:
      依據內政部七十七年八月三日台(77)內營字第六一五八九一號
      函釋,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以雙層機械停車設備設置者,若確無
      礙實際停車功能及安全,則該停車設備之總高度得不予限制,但其
      第一層之淨高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至若
      原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平面式,嗣後申請變更為立體式(如雙層
      機械停車設備等),其原供停車使用之範圍、面積及停車數量,應
      不得因停車設備之變更而減少。故本節情形是否屬非法停車位,亦
      無法一概而論。
(四)將施工圖上之車道變更為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數量涉及車道之增
      設:
      本節情形是否屬違規使用,內政部並未加以函釋,而本會於公聽會
      及赴內政部營建署研商時,內政部之態度亦不明確。故無法認定其
      是否違法。


三、處理方式:
    廣告與施(竣)工圖不符者,請檢舉人先向營建主管機關反映;廣告
    所表示之停車位經營建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者,該廣告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縱實際交付之停車位與廣告相符,並不受其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