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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業消費資訊透明化暨不當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參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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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範目的)
  為使瘦身美容業消費內容相關重要資訊,得以明確且充分揭露,並確保
  瘦身美容消費公平合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產業公平競爭,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2  (定義)
  本原則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
  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
  非醫療行為。事業不論以任何方式 (如塑身……等) ,實施或指導關於
  保持、改善身體或感觀之健美等非醫療行為,均屬前項所稱之瘦身美容
  。


3  (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之一般性資訊內容)
(1) 所提供服務課程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所提供服務課程項目、內容、
    單價及所適用對象。如有繼續性或組合性套裝課程提供,應以書面明
    確且充分揭露課程目標及組合內容、次數、期間、單價、課程數及總
    價。如該等課程設計確因個人體質、身材不同而有必要差異性,亦應
    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其差異類型或程度,及其相對應課程數、收費
    標準以及上下限收費金額。
(2) 所提供產品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分別出售之產品,及為配合服
    務課程所必須或得選擇購買之用材,其項目、價格、容量、數量及適
    用對象。
(3) 所使用儀器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其配合服務課程所須使用之
    儀器項目及該儀器適用對象。
(4) 服務課程效果之必要資訊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相關課程對於欲達預期效果
    之一般體質對象,所須耗費之平均期間。
(5) 聘僱人員之專業資格
    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其實際從事前項服務人員職稱
    及專業資格,並公布相關專業證照。
(6) 其他重要消費資訊
    如有其他重要資訊,瘦身美容業者亦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如施
    行會員制者,應明白揭示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權利義務;如有實施任
    何折扣優惠,應明白揭示與原訂價格比較之折扣優惠內容。


4  (應揭露一般性資訊之方式及時點)
  第 3. 點所定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之必要資訊,須以中文表示,並
  於瘦身美容業者營業場所內明顯處,加以公開展示或陳列,並供消費者
  隨時取閱。且應確保消費者於消費前,業已事先明白知悉該等消費資訊
  。


5  (特定交易資訊之事前揭露)
  與消費者成立特定交易前,瘦身美容業者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所
  提供特定服務項目、內容、性質、效用、實施方法、效果分析、副作用
  及危險性,亦應以書面明確且充分揭露,所提供特定產品內容、成分、
  性質、效用、容量、價格及提供各該特定服務之相關從業人員姓名及專
  業資格,並應將所使用之產品實物及儀器、用材,於該特定交易成立前
  ,事先展示於消費者。


6  (簽訂契約之方式及事前審閱時間)
  凡屬會員制之消費方式及繼續性或組合性套裝課程之提供,皆須簽訂書
  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七日以上之事前審閱期間。


7  (業者不當行銷方式之禁止)
(1) 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瘦身美容業者應明確告知試作範圍
    ,在完成試作前,不得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任何費用。
(2) 瘦身美容業者聲稱使用衛生署所公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者,不得刪除
    或改變有利於消費者之條款。
(3) 瘦身美容業者於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
    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亦不得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
    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而於原課程
    未提供完畢前,亦不得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8  (法律效果)
  瘦身美容業者與消費者之交易過程中,如涉及下列情節,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條款規定之虞:
(1) 對消費資訊之揭露,違反本原則第 3  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而對消費者顯
    失公平,足以影響瘦身美容業之交易秩序者;
(2) 所揭露之消費資訊與提供之產品及服務不一致,涉有欺罔消費者情事
    ,並足以影響瘦身美容之交易秩序者;
(3) 所為行銷方法,違反本原則第 7  點規定,涉有欺罔消費者情事或對
    消費者顯失公平,足以影響瘦身美容業之交易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