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航空公司從事票證免背書轉讓行為相關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公壹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航空公司實施「票證免背書轉讓」 (包含「無條件票證背書轉讓」等
    其他性質類似之合作協議) ,如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
    需之市場功能者,方屬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


二  所稱「市場」之界定,參酌各國對於航空市場界定之實務,應考量以
    下因素:
(一) 旅客屬性及其旅行時間成本。
(二) 旅程距離之遠近。
(三) 不同運輸工具間的替代能力。
(四) 市場的參進障礙。
(五) 其他與航空市場界定有關之因素。


三  所稱「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之判斷,應
    考量以下因素:
 (一) 參與票證免背書轉讓協議之業者之市場占有率。
 (二) 不同運輸工具間的競爭情形。
 (三) 參與票證免背書轉讓之業者客觀上有無能力將票價提升至高於競爭
      水準。
 (四) 民航主管機關之票價管制情形。
 (五) 其他與航空市場功能有關之因素。
    國籍航空公司於國際航線實施「票證免背書轉讓」,另應考量國際公
    約、航權及航約、國際慣例及國際民航政策等因素。


四、本會將視民用航空相關法令及政策、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及其他經濟
    及社會因素變化,適時修正調整本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