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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結合案件簡化審查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公壹
法規體系: 廢止/停止適用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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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行政院財經小組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加速審查公開收購案件精神,並配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證期會) 執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須於十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的規定,對於公開收購應向本會申請結
    合許可之案件,務必以「密件」、「特急件」優先處理,並循以下簡
    化作業,於十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程序:
 (一) 申請書件之簡化
      1 簡化表格內容,將申請須知附件三最近三年生產量值資料及附件
        四最近三年銷售量值資料合併為一表,改以季為期間單位 (原以
        月為單位) ,產品項目以主要的三項產品或市場占有率較高產品
        表示即可,並依產業特性酌情提供。
      2 申請須知附件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之說明第六項「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對結合行為之評估意見或許可文件」僅特許行業須附
        送,其他事業於本會受理後,如認為有必要再函請相關單位表示
        意見或開會研商。
 (二) 行政作業之簡化
      1 免用擬辦單,由承辦單位一收文即開始辦理。
      2 申請書件倘有欠缺相關文件須補正時,請以電話通知,並斟酌給
        予補正時限。
      3 申請書件齊全,即簽報主任委員先行核發許可函,再提報委員會
        議追認。
      4 公開收購結合案件之審查程序為「收文→承辦單位審查申請書件
        並研擬許可決定書函稿→主任秘書→審查委員→副主任委員→主
        任委員決行→發文函復許可並副知證期會」,審查作業完成期限
        為十二個工作日,核准之結合案件再提報委員會議追認。
      5 公開收購結合案件簡化審查作業期程圖如附。



二  倘於審查過程中,認為事業結合後有嚴重限制競爭之情形,為加速完
    成結合准駁作業,必要時可另行召開臨時委員會議進行審查,俾及時
    知會證期會,協助如期完成公開收購案件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