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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公法字第10515604491號 令
法規體系: 處理原則/程序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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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指導之界限)
  行政指導應在本會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進行,並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之目的,不得濫用。
二、 (行政指導之方式及用語)
  行政指導係以輔導、協助、勸告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應避免採取類似法令或行政處分之強制性或禁制性用語,例如「不得」、「應」等,宜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用語,例如「建議」、「請注意」、「務請」、「宜」等代之。
三、 (行政指導之格式與通知)
  行政指導除應以書面表明相對人及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期間外,並應敘明行政指導之理由與依據。
四、 (成效之追蹤)
  本會為了解行政指導之成效,得經其同意請相關同業公會或其成員,定期、主動向本會報告其配合行政指導之情形。
五、 (拒絕之處理與意見陳述)
  行政指導案件之相對人,已明確表示拒絕時,本會應即停止行政指導,且不得僅以該相對人拒絕行政指導,即對其為不利之處置,應根據個案之事實證據處理。
對多數事業實施行政指導,僅有部分事業明確表示拒絕之旨者,本會仍得對其他事業繼續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就行政指導之方式或內容,得向本會表示意見,本會對其意見應予答覆,認為有理由者,應予更正。
六、 (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
  行政指導為行政行為,自須遵行依法行政原則,不得逾越相關法令,並應遵守其他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