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調查作業,為及早發現違法情事,即時掌握相關資訊、調查時效,避免違法多層次傳銷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傷害,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判斷違法原則)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收入主要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之入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介紹佣金,而非來自其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即構成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違反;「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參照本會公研釋○○八號解釋辦理。
三、(主動查處)
本會依據民眾或媒體反映之多層次傳銷案件,縱未有書函提出檢舉,或尚無提出具體事證,惟若認有涉及違法情事之虞,業務單位應即簽請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
四、(檢視報備資料)
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應逐件詳加檢視,有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備齊資料,或屆期未依本會通知補正者,視為未報備,本會應退回原件,命其重行報備,並製作書面影本或電子檔案歸檔。
五、(檢查營業狀況)
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赴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處所檢查其應備置書面資料時,除查核其實際營運與報備內容是否相符外,對於法令規定及管理政策等疑慮,並應當場婉予解說輔導。
六、(重點監管對象)
本會對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認有合理懷疑其可能涉及違法或有損害參加人權益之虞時,得將該事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請其定期提供相關資料,或派員赴其營業處所檢查應備置營運資料。
七、(涉他機關職掌)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銷售之商品或勞務及其相關行為,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者,得檢附相關資料移請該主管機關參處,必要時並得會同辦理之。依其他法令規定需具一定資格始得販售之商品或勞務,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者,本會除依本法及本辦法查處外,得移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八、(涉刑事責任)
依本會進行多層次傳銷案件調查掌握資料,認涉有本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刑事責任之虞,簽報 核可後,得商請調查及警政單位協助查處。
九、(涉本法其他條文)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受多層次傳銷有關規範,其如另涉有違反本法其他條款,仍應同時併予調查處理。
十、(停止調查)
受調查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不存在、歇業、停業或他遷不明,或經查尚無具體事證認定有違法之虞時,業務單位得簽註意見層送輪值委員審查,經奉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後存查或函復結案,並定期彙總提報委員會議。
十一、(簡易作業程序一)
多層次傳銷事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
十二、(簡易作業程序二)
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之處分案件得逕擬處分書層送輪值委員審查,經奉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後即先行繕發,於次週提送委員會議報告(追認)。審查過程中倘有不同意見,應於補充後再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必要時得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十三、(簡易作業程序裁罰標準)
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之處分案件,其罰鍰裁罰標準如次: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案件未能依前項規定裁處罰鍰者,不得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仍應提交委員會議審議。
十四、(安全考量)
因案情需要派員前往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處所進行調查時,應至少二人以上同行,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及有關機關配合辦理,以利調查作業之進行及維護本會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