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結合申報案件審理標準更臻明確
,俾利事業遵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定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二)需求替代性:指當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供給者變動該特定商品價格或
服務報酬時,其交易相對人能夠轉換交易對象,或以其他商品或服
務取代前述商品或服務之能力。
(三)供給替代性:指當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供給者變動該特定商品價格或
服務報酬時,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能夠供應具替代性之商品或
服務之能力。
(四)水平結合: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水平競爭關係者。
(五)垂直結合: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上、下游關係者。
(六)多角化結合:指參與結合之事業非屬水平競爭關係及上、下游關係
者。
三、(特定市場之界定)
本處理原則界定特定市場係綜合產品市場及地理市場加以判斷:
(一)產品市場係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或
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
(二)地理市場係指就結合事業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服務,交易相對人可
以很容易地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
在考量前項產品市場、地理市場外,得視具體個案,衡量時間因素對
於特定市場範圍之影響。
四、(市場占有率之計算)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特定市場之生產、銷
售、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
前項市場占有率原則上以第三點劃定特定市場範圍內之銷售值(量)
作為基礎,其不宜以銷售值(量)計算者,得依所處特定市場特性採
計其他計算基礎。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中央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
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五、(審查程序)
本會審查結合案件程序分為簡化作業程序及一般作業程序。
適用簡化作業程序案件,依事業結合申報須知規定,備齊簡化作業程
序應附文件後送請審核,本會採簡化作業流程處理。
六、(審查重點)
依第七點採簡化作業程序審理之結合申報案件,倘無第八點適用一般
作業程序之例外事由,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
利益。
依一般作業程序審理之結合申報案件,水平結合經審酌第九點、第十
點所列考量因素及市場占有率情形,垂直結合經審酌第十一點所列考
量因素,多角化結合經審酌第十二點所列考量因素後,倘不具有顯著
限制競爭疑慮,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若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則進一步衡量整體經濟利益,以評估其結
合之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七、(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申報類型)
本會對於下列結合申報類型,得採簡化作業程序,縮短結合等待期間
: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本會申報結合之事業,其市
場占有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參與水平結合之事業,其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十五。但有
特定市場前二大事業之市場占有率總和達到三分之二或前三大事
業之市場占有率總和達到四分之三之情形者除外。
2.參與垂直結合之事業,在個別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百分之二十五
。
(二)參與多角化結合之事業,經考量第十二點第二項所列考量因素,認
定相互不具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者。
(三)下列原已存在控制從屬關係之事業,改變其結合型態:
1.參與結合之一事業直接持有他事業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2.事業與其子公司之子公司結合者。前揭子公司均指事業直接持有
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者。
圖示:
┌─────┐
│A 公司 ├──────┐公
└──┬──┘ │平
│ │交
┌──────┴──────┐ │易
│B 公司 │ │法
│(A 公司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 │第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之│ │六
│子公司) │ │條
└──────┬──────┘ │各
│ │款
┌──────┴──────┐ │結
│C 公司 │ │合
│(B 公司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 │型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之│←─┘態
│子公司) │
└─────────────┘
3.事業與他事業之子公司結合,且該二事業為同一事業之子公司。
圖示:
┌─────┐
│A 公司 │
└──┬──┘
│
┌──────┴─────┐┌────────────┐
│B 公司(A 公司直接持有百││C 公司(A 公司直接持有百│
│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
│或出資額之子公司) ││或出資額之子公司) │
└──────┬─────┘└─────┬──────┘
│ │
┌──────┴─────┐ │
│D 公司(A 公司直接持有百│ │
│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股份│←─────┘
│或出資額之子公司) │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各款結合型態
└────────────┘
八、(簡化作業程序類型之例外)
前條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申報案件,倘本會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仍得適用一般作業程序處理:
(一)結合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結合主體之一為「金融控股公司法」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所稱之控股公司。
(三)不易界定特定市場範圍或計算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
(四)參與結合事業所屬特定市場存在高度參進障礙、高市場集中度等其
他具有重大限制競爭不利益疑慮之情形。
九、(水平結合限制競爭效果之考量因素)
一般作業程序之水平結合申報案件,本會得考量下列因素,以評估該
結合之限制競爭效果:
(一)單方效果: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得以不受市場競爭之拘束,提高
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前揭情形,本會可依結合事業市場占
有率;商品或服務同質性;產能及進口競爭等因素進行評估。
(二)共同效果:結合後,結合事業與其競爭者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雖
未相互約束,但採取一致性之行為,使市場實際上不存在競爭之情
形。前揭情形得就市場狀態是否有利於事業為聯合行為;監控違反
行為之難易程度,以及懲罰之有效性等三方面進行評估。
(三)參進程度:包含潛在競爭者參進之可能性與及時性,及是否能對於
市場內既有業者形成競爭壓力。
(四)抗衡力量: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箝制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
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
(五)其他影響限制競爭效果之因素。
十、(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之水平結合)
一般作業程序之水平結合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原則上認
為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應進一步衡量整體經濟利益:
(一)結合事業市場占有率總和達到二分之一。
(二)特定市場前二大事業之市場占有率達到三分之二。
(三)特定市場前三大事業之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三。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參與結合事業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應達百
分之十五。
十一、(垂直結合限制競爭效果之考量因素)
一般作業程序之垂直結合申報案件,本會得考量下列因素,以評估
該結合之限制競爭效果:
(一)結合後其他競爭者選擇交易相對人之可能性。
(二)非參與結合事業進入特定市場之困難度。
(三)結合事業於特定市場濫用市場力量之可能性。
(四)其他可能造成市場封鎖效果之因素。
十二、(多角化結合之審查方式)
多角化結合事業所屬特定市場,倘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以其
產生類似水平或垂直結合之狀態,適用本處理原則水平或垂直結合
限制競爭效果之考量因素。
本會於判斷前項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時,得考量下列因素:
(一)法令管制解除對結合事業跨業經營之影響。
(二)技術進步使結合事業跨業經營之可能性。
(三)結合事業原有結合以外跨業發展計畫。
(四)其他影響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之因素。
十三、(整體經濟利益之考量因素)
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之結合申報案件,申報事業得提出下列整體
經濟利益考量因素供本會審酌:
(一)消費者利益。
(二)結合事業原處於交易弱勢之一方。
(三)結合事業之一屬於垂危事業。
(四)其他有關整體經濟利益之具體成效。
前項第三款所稱垂危事業,應符合:(一)垂危事業短期內無法償
還其債務;(二)除透過結合,垂危事業無法以其他更不具限制競
爭效果方式存在市場;(三)倘無法與他事業結合,該垂危事業必
然會退出市場。
十四、(主管機關之意見)
本會審查事業結合案件得參酌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以評
估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十五、(特定產業之審查基準)
本會對特定產業,另訂有結合處理原則者,從其規定。但該特定產
業之結合處理原則未規定者,仍適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