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背景說明
邇來薦證廣告之風盛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事業為提高其商品或服
務之銷售量、知名度或認知度,聘請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 (機構
) 或以消費者經驗分享之方式為其商品或服務代言,原無可厚非;惟
倘該代言廣告之內容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則民眾因信賴
代言人之薦證而購買該廣告商品或服務者,不惟其消費權益難以確保
,市場上其他正當經營之業者亦將遭受競爭上之不利益。因此,對於
此種不實之代言廣告內容,有必要進一步加以規範。
薦證廣告又有稱為名人代言廣告、推薦廣告或證言廣告等,名稱不一
而足。就此類廣告之表現形式以觀,殆係為突顯代言人之形象、專業
或經驗,使其與廣告商品或服務作連結,或使其以消費代言之方式增
強廣告之說服力,俾有效取信消費者。故所謂之代言,究其實質,乃
為對廣告商品或服務之「薦證」。且一般廣告中之薦證者,並不以知
名公眾人物為限,實務上如以專業人士 (機構) 所為之薦證,或以一
般消費者於廣告中進行消費經驗分享之表現方式,亦屢見不鮮。因之
,與其將此種廣告稱為代言廣告,毋寧將其統稱為「薦證廣告」,較
為完整、妥適,爰本規範說明第二點即秉此原則定義之。
鑑於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交易秩序與
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本會爰在現行
法令架構下,整編薦證廣告可能涉及違反本法之行為態樣,並參酌美
國、日本等相關規範與案例,訂定本規範說明,俾使廣告主、薦證者
、廣告代理業與廣告媒體業得所依循,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
參考。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薦證廣告:指任何以廣告主以外之他人,於廣告中以言詞或其他方
式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製播
而成之廣告。
(二) 薦證者:指前項所稱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
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其可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 (機構
) 及一般消費者。外國人從事上開薦證行為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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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
│某餐廳於廣告中引述某知名電視美食節目主持人對該餐廳之評│
│語,該廣告即屬一種薦證廣告,因為消費者會將廣告內容視為│
│該主持人之意見,而非餐廳老闆之意見。故如廣告引述之內容│
│係將該主持人談話全文加以竄改或斷章取義,致無法忠實反映│
│該主持人之意見時,即可能涉及違法。 │
│ │
│範例二: │
│某運動廠商邀請一知名奧運網球金牌得主拍攝新款網球鞋之電│
│視廣告,並於廣告中陳述該廠牌網球鞋之設計符合人體工學,│
│不僅具舒適性,且可提升運動表現及成績。在此廣告中,即便│
│該運動員僅在分享個人的感受及心得,消費者仍將認其係為運│
│動廠商作薦證,原因在於消費者直覺認為奧運金牌得主所具有│
│的運動專業能力,足以判斷其所陳述的意見必為真實可信且經│
│得起驗證的,亦即,其於廣告中所言不僅代表廣告主的意見,│
│同時也反映其個人之見解及觀點,故此情形亦符合薦證廣告之│
│定義。 │
│ │
│範例三: │
│某鍋具電視廣告播放一知名爆炸頭名廚使用該品牌快鍋等鍋具│
│輕鬆料理一桌豐盛年菜的畫面,縱使廣告中未出現該名廚之聲│
│音 (或口頭陳述、意見) ,該廣告仍可視為其為該品牌鍋具所│
│作之薦證廣告。 │
│ │
│範例四: │
│某濃縮洗衣精電視廣告播放兩年輕少婦陪同稚齡女兒阿珠、阿│
│花於公園嬉戲之畫面,阿珠及阿花穿著她們母親於去年大拍賣│
│時購買之相同款式花色洋裝,阿珠的洋裝嚴重褪色,阿花的洋│
│裝則鮮豔如新,阿花的媽咪馬上告訴阿珠的媽咪,她現在所使│
│用的某品牌濃縮洗衣精,固色效果很神奇,可使衣服色彩常保│
│如新,而阿珠的媽咪立刻表示她也要買來試試看。類似此種取│
│材自真實生活,且明顯為虛構之廣告內容,非屬本規範說明所│
│稱的薦證廣告。 │
│ │
│範例五: │
│某通信業電視廣告中,出現一身著深色套裝、貌似專業秘書之│
│不知名年輕女子,於鏡頭前娓娓道出其能提供全年無休、全天│
│24 小時服務,可協助老闆過濾電話、記錄留言……等工作,│
│請消費者給她一個機會為大家服務云云。由於消費者會認為該│
│陌生女子係代表廣告主陳述該公司通信服務內容,而非表達她│
│個人之意見,故該廣告非屬薦證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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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告主對薦證者資訊之真實原則
廣告主對於與薦證者身分或其薦證有關之資訊,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
(一) 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
結果,不得有任何欺罔或引用無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之表現或表示
。
(二) 以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 (機構) 從事薦證者,薦證廣告商品或
服務之內容或品質變更時,廣告主須有正當理由足以確信該薦證者
於廣告刊播期間內,並未變更其於廣告中對所薦證商品或服務所表
達之見解。
(三) 以專業人士 (機構) 從事薦證廣告,或於薦證廣告中之內容明示或
暗示薦證者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專家時,該薦證者須確實具有
該方面之專業知識或技術,且其薦證意見須與其他具有相同專業或
技術之人所為之驗證結果一致。
(四) 以消費者之親身體驗結果作為薦證者,須符合以下要件:
1.該消費者於薦證當時即須係其所薦證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以非真實之使用者作為薦證時,在廣告中應明示該薦證者並非廣
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
2.除薦證內容有科學依據或實證效果外,廣告中應明示在廣告所設
定之情況下,消費者所可能獲得之使用結果,或在某些條件下,
消費者始可能達成該薦證廣告所揭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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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
│一當紅名模在電視廣告中陳述某廠牌除濕劑具有良好之除濕│
│效果,非常有助其保存名牌服飾、皮鞋、皮件等。在此情況│
│下,該名模必須確實有使用該廠牌除濕劑,始可作此種薦證│
│廣告,日後倘該除濕劑成分有所變更時 (如添加更有效的防│
│霉配方致氣味有所改變) ,廣告主必須先洽詢該名模,確認│
│其有繼續使用該除濕劑,且仍同意其之前於廣告中所為之薦│
│證內容,廣告主始可繼續播出上開廣告。 │
│ │
│範例二: │
│某電視廣告播放一名水電師傅在整修房屋現場工作的畫面,│
│並由主持人介紹說「阿祿師是個有 30 多年水電裝修經驗的│
│老師傅,現在我們就請他來試一試這 7 個看不出廠牌名稱│
│的電燈泡,然後告訴我們哪一個燈泡的照明效果最佳」,廣│
│告描述該水電師傅試裝後,挑出了廣告主所銷售的電燈泡,│
│並隨即接受主持人訪問說明其選擇的理由。此種情形,即符│
│合本規範說明所稱的專家薦證。 │
│ │
│範例三: │
│某連鎖瘦身機構之廣告中出現一位被描述為「營養師」之薦│
│證人,明示或暗示該薦證人受過專業訓練,並具相關經驗,│
│足可幫助、指導他人有效地塑身、美容。倘該薦證人真實之│
│身分非為「營養師」,該廣告即可能涉有不實。 │
│ │
│範例四: │
│某開飲機廠商於廣告中宣稱其產品業經「工研院」測試通過│
│並獲有證書,保證消費者不會喝到生水云云。因多數消費者│
│認為「工研院」係屬一公正獨立的測試機構,必定具備專業│
│知識以判斷開飲機的效能,且不致掣發證書予未經有效科學│
│方法測試之產品,此種情形即符合本規範說明所稱之機構薦│
│證,故除非「工研院」確曾以有效之科學方法,對廣告之開│
│飲機進行測試,且測試結果可以支持該薦證廣告所傳達的訊│
│息,否則該廣告仍有違法之虞。 │
│ │
│範例五: │
│某保健儀器廠商在廣告中宣稱其產品榮獲某醫療專業人員公│
│會的推薦,該廣告即可視為一種機構薦證廣告。因消費者極│
│可能將該公會當成足以判斷保健儀器好壞的專家,故該公會│
│所為的薦證,必須獲得業經該公會認可之專家 (至少一名以│
│上) 進行評估分析所得結果之支持,或符合該公會先前為評│
│鑑保健儀器所訂定的標準,萬不可援用為替廣告廠商背書而│
│量身設計之臨時的、特定的標準。 │
│ │
│範例六: │
│某洗髮精廣告播出於某大學女生宿舍,以「隱藏式攝影機」│
│攝得之畫面,一位業務員請在場女大學生陳述使用該公司新│
│上市之雙效洗髮精之心得,並詢問渠等問題。廣告雖未指明│
│該等女大學生的真實身分,亦未出現類似「隱藏式攝影機錄│
│影中」之字眼,惟該廣告呈現的方式及傳達的訊息,均令消│
│費者認為廣告中出現的女學生係真實的消費者,而不是演員│
│。在此情形下,如果廣告主係僱用演員演出這段廣告,就應│
│於廣告中揭露此一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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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薦證廣告之商品或服務涉及違反本法之行為態樣
(一) 薦證廣告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
,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1.無廣告所宣稱之品質或效果。
2.廣告所宣稱之效果缺乏科學理論支持及實證,或與醫學學理或臨
床試驗之結果不符。
3.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
4.廣告內容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三章所示情形之一。
5.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誇大不實。
6.其他就自身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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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
│某家國際專業美容公司廣告宣稱「科學瘦身第一」,並以護│
│理學院院長、醫學院保健營養系主任、市議員、名主播及作│
│家等人口碑推薦,姑且不論渠等人士之專業背景暨其學識專│
│長,為此推薦是否妥適可靠,該公司在無法提出所稱「第一│
│」之具體事證情況下,純以創業目標及標榜業界首創之健康│
│瘦身為「瘦身第一」之廣告內容,足以引發一般消費大眾錯│
│誤認知,進而產生錯誤決策,該宣稱顯有不實。 │
│ │
│範例二: │
│某國際美容公司廣告宣稱「女人胸懷三級跳,30A-32B-34C-│
│36D」 ,且證據一至四都是精心服務的效果真實呈現,經查│
│該公司無法證實案內 4 位見證人係參加豐胸課程而產生乳│
│房由 A 到 D 罩杯之實質成長,且其中甲見證人原係穿 B│
│罩杯、乙見證人原已穿 C 罩杯,均非以 A 罩杯之尺寸參│
│加豐胸課程,此與廣告宣稱 A 到 D 罩杯之字義,顯有相│
│當差距。 │
│ │
│範例三: │
│某國際美容公司廣告刊登 5 位真人實證,惟未說明熱敷、│
│按摩、促進血液循環能達豐胸效果之依據,僅憑 5 位見證│
│人之豐胸經驗,尚不足以證明其課程內容及相關產品具豐胸│
│效果,且課程紀錄不能證明乳房尺寸在過程中之改變,顯有│
│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
│ │
│範例四: │
│某公司廣告宣稱甲律師及乙醫師見證,真人實證之女主角使│
│用商品後,胸部於 1 週內由 A 罩杯變 D 罩杯,惟該公│
│司無法提供甲律師及乙醫師等資料,且真人實證之女主角係│
│由演員擔任演出,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
│ │
│範例五: │
│某美容公司廣告刊登豐胸前後模特兒相片及「親身體驗成功│
│」、「強力推薦」,復以顯示「現在只需 12,200 元/12堂│
│ (含產品) 」,查消費者若僅參加系爭廣告所刊 12,000 元│
│之 12 堂課程,顯無法達到系爭廣告所稱之豐胸效果,嗣再│
│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消費者之消費額與當初認知或預期│
│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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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薦證廣告之內容以比較廣告方式為之者,如其對自身商品或服務並
無不實,而對他人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情事者
,依其具體情形可能涉及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或
第二十四條規定。
(三) 薦證廣告之內容如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者,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五、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一)廣告主:
1.本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依據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限期命其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述行政責任或其他刑事責任外,消費
者並得循本法第五章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薦證者:
1.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雖其本身不符
合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事業定義,仍得視其從事薦證行為之
具體情形,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
2.薦證者因上開情形而涉及其他法律之規範者,並可能與廣告主同
負其他刑事責任及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廣告代理業:
1.廣告代理業依其參與製作或設計薦證廣告之具體情形,得認其兼
具廣告主之性質者,依本法關於廣告主之規範罰之。
2.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
廣告,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
(四)廣告媒體業:
1.廣告媒體業依其參與製作、設計、傳播或刊載薦證廣告之具體情
形,得認其兼具廣告主之性質者,依本法關於廣告主之規範罰之
。
2.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
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與廣告
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六、薦證廣告之規範競合與處理
本法與其他法令對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均有規範者,依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由該其他法令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其他法令未
涵蓋部分而屬本法規範範疇者,由本會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
七、本規範說明,僅係說明本會對於薦證廣告之一般違法考量因素,並例
示若干薦證廣告常見之可能牴觸本法之行為態樣,至於個案之處理,
仍須就實務上具體事實個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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