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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9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背景說明)
    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早期係由教育部國立編譯館單獨發行,爰被稱為
    「部編本」,民國八十五年起逐年開放民間出版業者編撰印行,因教
    材須經教育部審查合格,故民間業者發行者稱為「審定本」。目前國
    民中小學教科書係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由學校校務會
    議辦理教科書選購作業事宜。鑒於教科書出版市場開放後,陸續傳出
    市場上有部分「審定本」出版事業為爭取首次銷售機會或為繼續保有
    市場占有率,乃採取贈送教具、贈品之行銷方式,以爭取銷售機會;
    亦有藉套書銷售行為,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或限制經銷商轉
    售價格等情事。其中餽贈教師佣金或其他變相不正利益之行為,實已
    涉及貪瀆、違反教師法等規定,對於我國國民義務教育產生負面之影
    響。
    前開諸多不正當之行銷行為,已明顯影響全國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選
    用,對於未採行相同行銷行為之其他競爭同業而言,亦造成不公平競
    爭現象。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爰彙整分析相關業者
    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研訂本規範說明,俾利業者遵
    循辦理,同時作為本會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所稱銷售事業,係指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出版事業、經銷商
    、書局及其他銷售事業等。


三、(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
    銷售事業之市場地位若符合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事業,倘有 1. 以
    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2.對商品價格或服
    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3.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
    給予特別優惠;或 4.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十條規定之虞。


四、(聯合行為)
    銷售事業間倘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
    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虞。


五、(限制轉售價格行為)
    銷售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即書籍)轉售與第三人
    或第三人再轉售時,倘有限制轉售價格之情事,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十八條規定之虞。


六、(差別待遇行為)
    銷售事業若於前一學期結束前,先透過其他銷售事業將書籍直銷至學
    校,並於該學期結束後始供應該等書籍於另一行銷通路商-書局,致
    書局無銷售之商機,類此對同一競爭階層之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而
    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如無正當理由,將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虞。


七、(限制經銷區域行為)
    銷售事業倘無正當理由限制經銷商跨區經營,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
    平競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


八、(搭售產品行為)
    銷售事業要求交易相對人購買搭售產品,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
    爭之虞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


九、(套書銷售行為)
    銷售事業倘對其行銷通路商要求必須「套書」購買,否則即不與其交
    易;或雖非硬性規定必須套書購買,然限制行銷通路商不得以單本書
    籍退貨,間接造成行銷通路商亦必須套書銷售予消費者之情形,而有
    以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不公平競爭情事,均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虞。


十、(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銷售事業不當散發內容涉及欺罔之促銷文宣,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銷售事業濫用優勢地位或以不正當方法,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
    否交易及交易條款,如代保管經銷合約、或以干擾、糾纏或造成厭煩
    等方法,促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等,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
    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銷售事業提供或預告提供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以爭取
    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之行為,將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前項所定不當之金錢、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例示如下:
(一)金錢
      1.提供金錢或禮券等。
      2.以補助講習會、研習會、設施、辦公用品或其他名目提供金錢。
      3.提供參觀銷售事業之車馬費或住宿費等。
      4.提供參加講習會、研習會或其他活動之旅費、津貼。
      5.以教科書之折扣、退貨手續費為名提供金錢。
      6.假借編輯之名提供過度之勞務報酬(例如:假借校閱費、意見費
        、編輯參與費、資料收集費或其他編輯著作之名義提供金錢,實
        際上在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
      7.對於學校舉辦大型活動(例如:運動會、校慶等)提供金錢補助
        。
      8.其他不當金錢之提供行為。
(二)物品
      1.與使用特定教科書教學不具有直接關聯,即非教學時所必要之輔
        助教具。
      2.設施用品,例如:教師用椅、時鐘、運動器材等。
      3.其他不當物品之提供行為,例如:照相機、電視機、錄放影機、
        冰箱、衣料等。
(三)其他經濟利益
      1.宴會之邀請、應酬。
      2.戲劇、旅行、活動(例如:音樂會)之邀請。
      3.遊覽車、住宿之提供。
      4.講習會、研習會前後之設宴款待。
      5.其他不當經濟利益之提供行為。


十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百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經本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本
      會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
      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外,尚須依
      同法第五章規定,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相關產業常見之
      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行為態樣加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
      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