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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梯事業之銷售及維修保養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
    益,確保公平競爭,有效處理電梯事業之銷售及維修保養行為案件,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電梯事業,係指建築物昇降設備之製造或銷售廠商、
    零配件供應廠商及維修保養廠商。


三、(獨占力濫用之禁止)
    電梯事業屬獨占事業者,不得對電梯及零配件價格或維修保養服務報
    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四、(聯合行為之禁止)
    電梯事業不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
    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或分配業績、劃分市場等相互約束事業
    活動,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之行為。


五、(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電梯製造或銷售廠商不得有下列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
    :
(一)無正當理由對所屬零配件供應廠商、非所屬零配件供應廠商或維修
      保養廠商為差別取價或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二)以故意延遲或拒絕提供維修保養之零配件之不正當方法,排除零配
      件供應廠商或維修保養廠商對於維修保養服務之競爭。


六、(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電梯事業不得有下列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一)拒絕提供維修保養服務,迫使電梯使用人代他人清償維修保養糾紛
      款。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電梯緊急用開啟鑰匙、維修保養所需之線路圖
      、操作手冊或其他必要資訊予電梯產權所有人。
(三)為取得維修保養服務,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遲或拒絕提供零配件予電
      梯使用人。
(四)對電梯運行之任何強制暫停運轉設定機制,如密碼或相關設定,於
      電梯使用人轉換維修保養廠商時拒絕提供重新啟動程序。


七、(法律效果)
    電梯事業違反第三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條之違反。
    電梯事業違反第四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違反。
    電梯事業違反第五點第一款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違
    反。
    電梯事業違反第五點第二款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同
    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電梯事業違反第六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