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瓦斯安
全器材業者以不當銷售行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第 2 條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斷功能、瓦斯存量表、測漏表
或定時器等附加功能之液化石油氣用或家用導管天然氣用瓦斯調整
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指從事瓦斯安全器材銷售相關行為之事業,包
含瓦斯安全器材之製造商、供應商、經銷商或零售商等。
第 3 條
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得於廣告中對於瓦斯安全器材之價格、數量、品
質或功能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 4 條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藉瓦斯防災宣導、瓦斯安全檢查、公益團體或政府補助等名義或機
會,使消費者誤認者。
(二)以欺瞞或隱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功能、特色或
使用之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者。
第 5 條
五、(法律效果)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三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四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