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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非法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之處理原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有效處理事業非
    法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非法委託家庭式代工行為」,係指事業以虛偽假藉
    招徠不特定人從事家庭代工之方法,實際上從事販賣代工原料或設備
    ,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圖利之行為。


三、(欺罔行為之禁止)
    有下列欺罔行為之一,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虛偽招徠代工者,並以欺騙或故意隱匿重要交易資訊等引人錯誤之
      方法,使其簽訂代工契約。
(二)虛偽徵求代工者,實際上以販賣代工原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
      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
    事業回收之代工完成品,因無銷售通路、或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
    不相當,推定該事業以販賣代工原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為主要收入來源。


四、(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有下列顯失公平行為之一,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違反締約上之說明、照顧及協力義務;或利用應徵者之輕率、急迫
      或無經驗而締約。
(二)基於契約優勢地位,使代工者向其支付一定費用購買工作所需材料
      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並訂有所支出費用不得要求退還
      之規定。
(三)於締約同時已自代工者獲取經濟上之不當利益。


五、(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三點或第四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


六、(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非法委託家庭式代工行為本處理原則未規定者,適用公平交易法相關
    條文之規定。涉及詐欺情節重大者,移請檢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