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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有效處理網路廣告不實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網路廣告,指事業為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提供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以招徠交易機會之傳播行為。

三、(廣告主一)

  事業為銷售商品或服務,於網際網路刊播網路廣告者,為廣告主。

四、(廣告主二)

  由供貨商與網站經營者共同合作完成之購物網站廣告,其提供商品或服務資訊之供貨商,及以自身名義對外刊播並從事銷售之網站經營者,均為該網路廣告之廣告主。

五、(真實表示原則)

事業刊播網路廣告應善盡真實表示義務,並確保廣告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相符。

六、(及時更正原則)

事業刊播網路廣告後應隨時注意廣告刊播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其廣告內容錯誤、變更或已停止銷售該商品或服務,應及時更正。

七、(限制條件充分揭示原則)

事業刊播網路廣告,對於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限制條件應充分揭示,避免以不當版面編排及呈現方式,致消費者難以認知限制條件內容,而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

八、(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網路廣告不得有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一)廣告所示價格、數量、品質、內容及其他相關交易資訊等與事實不符。 
(二)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發生變動或錯誤須更正時,未充分且即時揭露,而僅使用詳見店面公告或電話洽詢等方式替代。 
(三)廣告就相關優惠內容或贈品贈獎之提供附有條件,但未給予消費者成就該條件之機會或方式。 
(四)廣告就重要交易資訊及相關限制條件,未予明示或雖有登載,但因編排不當,致引人錯誤。 
(五)廣告宣稱線上付款服務具保密機制,但與實際情形不符。 
(六)廣告就網路抽獎活動之時間、採用方式、型態等限制,未予以明示。 
(七)廣告內容提供他網站超連結,致消費者就其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內容或來源等產生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八)廣告提供網路禮券、買一送一、下載折價優惠券等優惠活動,但未明示相關使用條件、負擔或期間等。

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網路薦證廣告)

網路廣告以他人薦證或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撰文之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者,廣告主應確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不得有前點所列之行為。

十、(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網路廣告違反第九點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之薦證者或社群網站用戶(含部落客),得依廣告主所涉違反條文併同罰之。

十一、(補充規定)

網路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